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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民初400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搬运帮(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2-4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G4C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22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搬运帮(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通知期满,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不予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既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故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