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0320号
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86089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保36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告武汉华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告武汉华开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386089元为限,解除对被告武汉华开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2×××71)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书萌
书记员 骆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