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322号
原告:***开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