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4141450XN。
法定代表人:万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黄州区南湖工业园南湖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67035325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封被执行人黄冈市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州南湖二路2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第××号土地,本案属于轮候查封,待分配后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书面认同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裴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