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3民初711号
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洪湖分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1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6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念,被告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洪湖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洪湖分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洪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计3032元,由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洪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