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8260号之一
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汤家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11025L。
法定代表人:成月,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4141450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开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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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