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206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昊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6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6民初206号
原告: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D5P2612,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道工业园社区汇泉路45号聚艺谷双创园设计区14号。
法定代表人:肖元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中,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KTEL8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A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邹尚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管道工程公司)与被告***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鹏金属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由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中、钱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鹏金属制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创管道工程公司诉称:昊鹏金属制品公司向其交付的货物的材质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双方虽达成退货返还货款的协议,但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未按协议返还全部货款,故请求判令昊鹏金属制品公司立即返还货款19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万创管道工程公司与昊鹏金属制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由昊鹏金属制品公司向万创管道工程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2205双相不锈钢;合同总标的为26909.60元;结算方式为全款到账发货等。合同签订后,万创管道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5月26日按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汇款共计26900元。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收到货款后亦通过物流公司向万创管道工程公司交付了货物。嗣后,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在验收货物过程中发现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所供货物的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双方又通过协商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退货返还货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将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所供的货物全部退货,昊鹏金属制品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立即返还万创管道工程公司货款26900元。2017年6月3日,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已将货物全部退还给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昊鹏金属制品公司仅在2017年6月9日退款5000元、9月12日退款2000元,共计退款7000元。2017年12月12日,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向昊鹏金属制品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昊鹏金属制品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返还剩余19900元货款,但昊鹏金属制品公司至今未返还。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于2018年1月10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退款协议书、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向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所订购的2205双相不锈钢,由于昊鹏金属制品公司交付货物的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后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货返还货款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现万创管道工程公司已将昊鹏金属制品公司供应的货物全部退还,昊鹏金属制品公司未按约定返还全部货款,至今尚有19900元货款未返还。现万创管道工程公司要求昊鹏金属制品公司立即返还货款19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由其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凭据、退款协议书、退货清单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昊鹏金属制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9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