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D5P2612,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肖元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KTEL8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尚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9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50元。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并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但未控制到款项。同时,未查得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情况,经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资金。
执行中,本院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至工商部门进行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本案申请执行款项为200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款2005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