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255号
原告:**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南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777408718J。
法定代表人:姬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霞,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该公司职工。
被告:**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5754817229。
法定代表人:刘子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聪,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70481004241119J。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级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