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243号之一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7408718J。
法定代表人:姬祥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754817229。
法定代表人:刘子利。
被申请人:**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241119J。
法定代表人:张强,镇长。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级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鲁0481财保2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级索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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