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걱东宏环金宇钢钩有限公司、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钩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钩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曰涛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