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光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与人民路交界处锦绣花城公寓楼530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阳、李海泳,山东环周(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国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S345南侧(原二街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绍彬,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孙益斌,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光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国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光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枣庄市国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存在的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光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光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东光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东徽
审 判 员 金 颖
审 判 员 蒋士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鑫蕾
书 记 员 路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