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81民初5116号
原告: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孙益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公司职工。
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枣庄市中区青檀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被告道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道桥公司向原告远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735.83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道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告远通公司与被告道桥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自有资金向被告出借2200万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如被告到期不能还清上述借款,双方同意按贷款年利率2倍承担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并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不予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道桥公司辩称,借款本金2200万元属实,约定利息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7日,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道桥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一、借款金额甲方以自有资金向乙方出借人民币2200万元(大写:贰仟贰佰万元整);二、借款用途用于乙方经营管理;三、借款利息乙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四、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借期120天;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1、合同到期乙方一次性还本付息2、如到期后乙方不能还清上述借款,双方协商同意按照贷款年利率2倍承担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金;六、协议生效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为主,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至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后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给付了上述借款,同日被告向其出具了收据。2020年12月15日,因被告未向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更名为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催款函、企业变更情况表、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道桥公司向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本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该借贷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上述行为合法有效。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道桥公司应依约向其偿还借款。滕州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即本案原告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道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利率、违约金的约定未超出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计算支付借款利息319000元、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03.93万元,本院依法亦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远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借款利息31.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3.93万元(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宝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剑波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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