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新陶、陆中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488号
原告:张新陶,男,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銮,东海县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陆中新,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PPRW9L,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菊。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瑜,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071403288K,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瑞安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陶与被告陆中新、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陶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出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新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新陶承担。
审 判 员 韩朱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