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6570号
原告:日照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路南烟台路西维嘉石化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95206840F。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亮,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世乾,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路与青岛路日照市游泳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3351976XK。
法定代表人:薄夫梅,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路中段江豪大厦5-508室,系日照市知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媚,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日照市知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费XX
人民陪审员 葛胜峰
人民陪审员 吕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