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0553号
原告:青岛旺业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黄金广场****,组织机构代码:MA3P4LLU3。
法定代表人:陈雷,经理。
被告: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东路**乙青岛科技创新大厦**机构代码:587818708。
法定代表人:孙海伦,经理。
原告青岛旺业欣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6日立案。原告青岛旺业欣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旺业欣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