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维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居有限公司、青岛维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15号
申请人:青岛***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2号楼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MA3DBWL48G。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维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乙青岛科技创新大厦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878187087。
法定代表人:孙海伦,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维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PZPP2237020057000000058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维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青岛***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婉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