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16BC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34XW。
法定代表人:陈于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茂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办事处沿街两城四村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76757C。
法定代表人:赵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山东鑫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刘水,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茂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森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52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成果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果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