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茂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润国际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212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茂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办事处沿街两城四村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76757C。
法定代表人:赵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润国际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日照北路与山海路交汇处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4716518W。
法定代表人:厉福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锦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335省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0608186K。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茂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润国际物流(山东)有限公司、日照锦湖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泰润国际物流(山东)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鲁L×××××、鲁L×××××、鲁L×××××、鲁L×××××);将被申请人日照锦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保全标的额为2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泰润国际物流(山东)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鲁L×××××、鲁L×××××、鲁L×××××、鲁L×××××)。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锦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善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