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936号
原告:江如画园林工程(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灯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永波,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76号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传亮,职务不详。
原告江如画园林工程(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江如画园林工程(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如画园林工程(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如画园林工程(固安)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京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