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76号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883982。

法定代表人胡传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力维斯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龙潭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0054178C。

法定代表人张子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力维斯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京0118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人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力维斯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付会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被告北京力维斯白龙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北京双盈达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因该裁定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业状态,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故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其他财产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尚未有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特31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开学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建宇
书  记  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