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21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静宁路187号第1单元第23层2303。
法定代表人:李义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士河,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周士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2022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永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