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47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村民。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村民。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村民。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村民。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现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187号第1***23层2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同年3月14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及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