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3525号 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5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4C9E8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187号第1***23层2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HXP9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08.07元,合计1493.07元由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