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3525号
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5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4C9E8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187号第1***23层2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HXP9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鸿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08.07元,合计1493.07元由甘肃兰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