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融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菊,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南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红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