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菊,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南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红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