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343号之一
申请人:武志动,男,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娜,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
被申请人:王玉国,男,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
本院在审理武志动诉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志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国名下6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国名下6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3920元,由申请人武志动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