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93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雷,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南创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60457029W。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工伤标准赔偿原告***各项工伤待遇10000元(暂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申请理由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底,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河北翼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厂房建筑工地上班,2018年6月10日大约8点半左右,***不慎被钢筋绊倒摔伤,致使原告受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红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韩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