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檀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檀洲水电安装中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8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檀州水电安装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05130。
法定代表人:李振生,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北、行宫路西6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157946X。
法定代表人:严奇,总经理。
北京檀洲水电安装中心与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京0118民初95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前支付北京檀洲水电安装中心施工款五十万元。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至10月22日间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三辆,本院已在相关部门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经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经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五十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京0118民初9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士广
审判员  宿 航
审判员  李振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