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檀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310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檀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22)京0118民初5310号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9页第8行、第13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