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9863号
申请人:***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吴甲,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张莹,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霞。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71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