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4809号
原告***,男,49岁,1970年11月27日,地址:开封县,
被告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316,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告河南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开封市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10栋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九松。
被告北京市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新官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11001室,
法定代表人关辰喜。
被告袁松坡,男,地址:顺河回族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开封市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袁松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