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11民初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王强,开封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9238929L。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316。
法定代表人:李霞,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红杰、刘文玉、高登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9日受被告位于开封市金明区中原明珠文化旅游产业园商业地产二期项目工程部招聘,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6500元,2018年5月26日,原告在5号楼屋面作业时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81天,工程负责人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此事故造成原告多根肋骨骨折及肺挫伤。后因双方协商工伤认定和后期治疗等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2018年5月工资364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不欠原告工资3640元,因涉案工程是北京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被告又发包给开封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发包给个人,但在转包过程中,被告未雇佣原告,双方无劳动关系和欠工资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8年5月9日始在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明珠文化旅游产业××商业××楼从事外墙保温工作,该工程由北京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发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开封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均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26日,原告在5号楼屋面作业时跌落受伤。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系我公司员工,该人员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2月26日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劳人仲案字(2019)第0011号仲裁裁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封市金明区××明珠文化旅游产业××商业××楼从事外墙保温工作,该项目由北京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开封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人员与被告不应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供能够证明被告聘用原告的相关手续,无法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被告应给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的诉求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因不是给原告本人出具,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红杰
审判员  高登望
审判员  刘文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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