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0794号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一林,女,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82(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诉被告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磊鑫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和一林、被告九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磊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1175.39元及利息(从2018.8.23-2019.1.25,以15766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从2020.6.25-2022.2.23,以241175.39元为基数,按照3.85%计算;2022.2.24之后以241175.39元为基数,按照3.8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磊鑫公司与九洋公司签订《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就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该幕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工,后被告确认结算价格合计4291175.39元,原告已将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工程款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241175.39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九洋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结算,在过程中还有检测费、罚款、水电费、规费、文明施工、现场经费等费用,应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九洋公司(甲方)与磊鑫公司(乙方)签订《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就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就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幕墙工程的有关事宜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就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名称: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就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幕墙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XX号;承包范围:包括附属用房外立面及联合工房东、南、西外立面后置埋板的安装、龙骨的安装(包括石材的竖向龙骨)、铝单板的安装,附属用房南立面局部玻璃幕墙等相关工作;……第3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合同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工期70天;第4条合同价款及工程量的约定4.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暂定4226180元,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面据实结算铝单板幕墙7500平米,平米单价:人民币大写:***拾伍元整,小写:555.00元,玻璃幕墙80平米,平米单价:人民币大写:柒佰玖拾陆元整,小写:796.00元;4.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价款调整;4.2.1本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范围全部的施工图深化设计费(原招标图设计费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费(含各类设备进出场)、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11%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含施工过程中埋件部位保温的拆除及恢复、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现场经费、垂直运输费用、监测、检测试验费、专家论证费、意外风险费、保险费、水电费、不可预见费(如停水、停电所造成的窝工及设备闲置、降水延期、扰民、民扰、夜间施工及照明、城管、交通、罚款)等所有费用;也包含了建筑外立面影响施工的零星障碍物的拆除费用(不包含空调、摄像头、屋顶钢架logo、外墙风管、水管等的拆除、恢复)、政府有关部门收费和罚款等相关风险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5条甲方义务……5.7甲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提供二级电箱)、用水点(指定一次电源及水源位置,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及部分堆放材料场地,所发生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第6条乙方义务6.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服从甲方及总包方的统筹指挥及进度计划安排,切实履行双方已确认的进度计划安排,及时进行样板的施工,施工前乙方需提供至少三个铝单板品牌供甲方确认,确认品牌后方可施工。……6.5乙方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进行文明施工,因不文明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10条工程款支付和质保金10.1工程款支付10.1.1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20%的预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经过发包人认可格式的履约担保;10.1.2月进度款按已完成产值60%支付,抵扣相应部分预付款,乙方月末25号前提出申请,甲方于次月5号前支付,幕墙工程工作全部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但最迟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后80天),甲方支付乙方已完产值80%的工程款;10.1.3甲方工程(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就地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完工且甲方收到建设单位该节点的工程款后(但最迟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后130天),甲方支付乙方已完产值95%的工程款;10.1.4尾款5%留存作为质量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二年后结清余款;10.1.5工程款支付程序:由乙方提出申请,每次乙方申请付款前所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应经甲方确认,且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11%的增值税工程款专用发票,并填报甲方《付款申请表》,后附单项工程验收记录,按表格规定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11.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4.8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和利息等)。附件3.施工质量责任协议书……2.2.4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取样。经监理公司认可,到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磊鑫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关于开工时间,双方均无法提供实际开工时间;关于竣工时间,双方均未提交竣工验收手续,亦未提交移交手续,磊鑫公司称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九洋公司认可工程已经过验收交付使用,但不记得竣工具体时间,后称2018年10月1日前已经完工了。**鑫公司提供的多份《现场签证单》《工程确认函》中,部分日期为空白,有日期的部分,最早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最晚日期为2018年9月13日。九洋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日**鑫公司支付150万、2018年8月22日支付100万;2019年1月25日支付135万,2019年10月18日以电子承兑方式支付20万,以上共计405万。磊鑫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日为九洋公司开具了845236元、2018年6月1日开具654764元、2018年7月24日开具100万元、2019年1月15日开具135万、2019年7月4日开具441175.39元发票,以上共计4291175.39元,九洋公司认可以上发票均已收到。
关于工程量和结算价,九洋公司称双方并未结算,磊鑫公司认为总结算价为4291175.39元,提供了《幕墙班组结算单》显示合计:4291175.39元,称该《幕墙班组结算》已于九洋公司进行确认,并提供了与九洋公司的负责核对工程量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微信备注为“**九洋建设”的用户自2018年7月20日起一直与磊鑫公司员工***对烟草物流工程关于结算、付款进行对话,2019年1月11日,***:“王经理:结算中百叶价格太低,我们能接受最低500,增补项中,取消作业面给3千我们公司不同意(我司同意4万),应按实际付款,石材打胶费用应支付(我司同意5千),铝板裁板数量太多应适当支付(我司同意3万),玻璃幕墙换扣盖应支付(1万9),其他增补项可以考虑酌情!请王经理复核!”2019年3月22日上午09:43,“**九洋建设”发送“磊鑫结算单”excel表格,同日下午17:26,***发送“磊鑫结算单2019.3.22”excel表格,2019年4月1日,“**九洋建设”发送“磊鑫结算单”excel表格,***回复“收到”。2019年5月28日,***:“王经理:6月份想办法跟领导申请付点款吧,公司运营困难”“**九洋建设”回复:“好的,我跟领导汇报下”。2019年7月8日,***:“王经理:下午在公司吗,我把发票送过去。”“**九洋建设”回复“在呢”,其间***多次催款,2019年10月14日,***向“**九洋建设”发送“民生电子承兑”,2019年10月16日“**九洋建设”问:“**那个发票当时是按对的那个429全部开过了吧?”***回复“对”。此外磊鑫公司还提供了现场签证单、竣工图等证明其工作量和增量项目。庭审中,九洋公司不认可磊鑫公司提供结算单中的结算金额,但在收到磊鑫公司开具的总额为4291175.39元的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
另查,九洋公司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铝单板幕墙气密性能,水密性能(稳定加压法),抗风压性能”和“中空玻璃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进行检测,并支付检测费22800元。2018年6月28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物流中心安全保卫部出具《北京烟草物流中心整改通知书》因主楼西侧安装铝扣板高空作业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保护措施并拒不接受检查人员纠正,依据烟草物流中心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通用版本)第六条第五款第三项内容罚款壹仟圆整,罚款由九洋公司实际交纳。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磊鑫公司和九洋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磊鑫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毕,九洋公司应该依约支付工程款。
1.关于工程总价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结算单,但双方已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为4291175.39元,且磊鑫公司为九洋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九洋公司收到发票后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工程量价款为4291175.39元。关于九洋公司辩需要扣除的费用,其中代缴的罚款、检测费,根据《合同》4.2.1、11.6、14.8、附件3的2.2.4约定,工程单价为包死价,包含检测费、罚款,故九洋公司关于代缴的罚款1000元和检测费22800元应当予以扣除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水电费、规费、文明施工、现场经费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工程总价款为4267375.39元
2.关于竣工时间,磊鑫公司称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鑫公司提供的多份《现场签证单》《工程确认函》中,日期标注的最晚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与其所称竣工时间相互矛盾,故对其所述竣工时间不予采信。因双方均未提交竣工验收手续,亦未提交移交手续,根据《现场签证单》《工程确认函》和九洋公司关于2018年10月1日前已经完工的陈述,本院认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
3.关于应付款时间。《合同》中虽约定最迟不迟于通知的开工日期后130天支付工程款的95%,但同时约定应在磊鑫公司提供发票后,填报《付款申请表》,后附单项工程验收记录,按表格规定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九洋公司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因双方于2019年4月1日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磊鑫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九洋公司送达了发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约定办理审批手续,因九洋公司2019年10月18日以电子承兑方式支付20万,故本院可以认定最迟2019年10月18日磊鑫公司已完成相应审批手续。综上,九洋公司应于2019年10月18日前给**鑫公司95%的工程款4054006.6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50000元,还应支付4006.62元;按照《合同》约定尾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结清余款。根据本院认定的竣工时间,九洋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尾款5%即213368.77元。
综上,九洋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为总工程款为217375.39元,对于磊鑫公司要求支付的工程款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基数,本院按照本院认定的应付工程款的金额和时间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7375.39元及利息(以4006.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336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元(已交纳),由被告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崔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