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14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合天成(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柁寺***大街60号院TZS03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PYJC6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9238929L。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00号。
现任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胜军,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中合天成(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