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合天成(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14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合天成(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柁寺***大街60号院TZS03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PYJC6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9238929L。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00号。 现任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胜军,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中合天成(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九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