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威斯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金窗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648号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971U,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现在宜兴丁山监狱服刑。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