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648号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971U,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现在宜兴丁山监狱服刑。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