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04号
申请人: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971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9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柯 巍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