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005号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玉樽铝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市玉樽铝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207元,由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