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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江苏某某金窗业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玉樽铝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005号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玉樽铝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市玉樽铝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207元,由原告江苏***金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