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和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三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建安东路北侧、京都大街东侧三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0554643043。
法定代表人狄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孔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385616。
法定代表人:姜小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辉,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3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和公司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不予认同。1.《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签订是建立在环球公司与张北教体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谈不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而且《内部承包协议书》也约定的是建筑工程建设事项,因此,三和公司与环球公司因建筑工程事宜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2.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3.本案是环球公司主张税金问题,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工程造价包括税金,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仍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已述事实和理由,原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三、在三和公司起诉环球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张北县法院对案件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金进行了审理,环球公司也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两级法院已依法裁定属于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张北县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环球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为: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书》管辖约定有效。“新建张北县高级中学项目”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是张北县教体局,根据环球公司与三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三和公司以环球公司名义承建“新建张北县高级中学项目”,环球公司按工程总价的1%收取三和公司的管理费,三和公司是借用环球公司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双方之间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由于环球公司与三和公司之间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三、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本案挂靠经营合同是不同法律关系。综上,三和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环球公司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向三和公司主张三和公司赔偿环球公司补缴的税款损失,与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三和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工程发包方即张北县教育局主张工程款,同时向承包方即环球公司主张截留的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案法律关系并不一致,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挂靠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双方在《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管辖约定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三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峰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文婷
书 记 员 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