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1451号
天津三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兴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三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三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由天津三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瑞廷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