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烽滕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1栋A2405室。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专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南环东路2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河路102号中央郡小区8号楼1**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公司奎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新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42民终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英 奇 审 判 员 张 全 兴 审 判 员 王 泉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