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229680606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2-8号(华伟建筑工程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99460270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镇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思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K5P24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南口镇12团中长村振兴路美食街2-10。

法定代表人:李新力,公司经理。

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冬梅

审判员  王 绯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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