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05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1月26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Andrea Peter Roth,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市桥**古宏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辉光,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