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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张家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05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1月26日













原告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Andrea Peter Roth,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市桥**古宏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辉光,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