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20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3920号 原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南路**-B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江兴西路**锦绣花园3-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连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好旺广场**楼401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富家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生,住苏州市**区。 被告:恒达中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好旺广场**楼401v> 法定代表人:***。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连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恒达中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