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恢673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82734665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三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467号-B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520.54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3200520.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74484.54元,执行费37145.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苏E×××××、苏E×××××车辆,本案已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1年3月26日届满),上述车辆被多案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变现;
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座落于相城区元和街道***918号1484室房产,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2年5月21日届满),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首轮查封法院系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款项1589750.8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42.91元,两项合计1690293.68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涉及其它案件,本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002256元(含退诉讼费38886元);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号的部分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22年5月21日届满),但已查封房产均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且均已办理大额抵押登记,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
5、2019年11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履行进行协商,被执行人***提出现有一批别人抵债给其的未网签房屋愿折价给申请人以作抵案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具体方案及相应手续另行约定,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051790元(含首次执行到位的49534元),执行费已统一收取。
上述所有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债权人会议笔录、分配方案、划款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另,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方案,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