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278号
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北京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与被告中建公司、中建北京工程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九建公司与中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所签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进行了施工,双方于2019年7月就工程结算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双方对核定的总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数额(含质保金)无异议,对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存在争议。就竣工验收情况,中建公司主张总体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据本院核实内容,项目已交业主陆续入住,就竣工验收日期双方存在争议的,最迟可以建筑物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确定日期,经本院核实,该项目在2019年10月即有业主陆续入住,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进行了结算。故就质保期是否已届满事宜,九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质保期已届满,九建公司诉请支付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就除质保金之外其他款项,中建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中建公司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双方合同对此虽未予以约定,但双方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期限,其中约定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二被告逾期支付该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九建公司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具体逾期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甲方中建公司与乙方启东世纪(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九建公司)签订《高分子浮雕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永丰嘉园八组团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为永丰嘉园八组团项目×、×1楼高分子浮雕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中小型机械+安全文明施工;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282 880元,本合同所列单价或价钱为包干价;工程具备验收或阶段验收条件,甲方组织乙方、业主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自检资料,如验收获得通过,甲方出具完工日期作为乙方合同工期考核依据;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以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获得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之保修金为工程决算总价的百分之五,保修金不计利息;当保修期满后,如当时已无任何保修工作,则甲方将于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工程款支付为:进度款按月支付,按本月完成工程价款的70%支付,整体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0%;承包人提交工程最终结算书,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工程价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及签证增加的费用结算时按实际调整后,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进行了相应施工。2019年7月30日,九建公司与中建北京工程分公司签订了《中外建北京工程分公司工程结算会签单》,会签单确定核定金额为1 564 095元。现双方确认剩余未付工程款为324 095元,含工程款5%的质保金。九建公司主张工程已于2017年9月施工完毕交付使用,两年的质保期已过,要求中建公司、中建北京工程分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另要求自结算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建公司、中建北京工程分公司则不予认可,主张八组团总体项目尚未进行验收、尚未交付业主入住,质保期尚未届满,不同意支付质保金,就其余款项,主张公司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非故意违约,且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条款。本院向八组团项目物业公司核实业主入住情况,其称八组团2019年10月开始陆续入住,现尚未结束入住程序。九建公司认可2019年年底有业主陆续入住,但主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应以官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一、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四万五千八百九十元二角五分; 二、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笔计算,以二十四万五千八百九十元二角五分为基数,自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五百八十六元;第二笔以二十四万五千八百九十元二角五分为基数,自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八十一元,由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喜辉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