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4520号
原告:北京九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7号楼3层31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15号楼2层00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九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二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城投二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投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城投二分公司支付1706093.09元欠款;2.判令中城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中城投二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5日,九建公司、中城投二分公司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电教小区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所有保温及涂料施工等。合同价款为1706093.09元,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合同还约定,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已报的工程形象进度70%的工程款,项目认可的施工进度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竣工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九建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开工,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至今,中城投二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0元,后九建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中城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城投二分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合同关系及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这笔款项在总公司账户上,只有总公司能拨款。二分公司账面上现在没有钱。
被告中城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5日,启东世纪(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中城投二分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电教小区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保温、涂料专业分包,分包工程地点为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分包工程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所有保温及涂料施工,分包合同价款为1706093.09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合同还约定,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已报的工程形象进度70%的工程款,项目认可的施工进度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竣工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二、2018年9月8日,启东世纪(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城投二分公司签署《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表》,载明:合同内结算款1706093.09元,未施工项0元,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1706093.09元,依据原合同约定于2年后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则支付。
三、另查,启东世纪(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于2019年10月17日变更为北京九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变更为北京九建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再查,中城投二分公司系中城投公司分支机构。庭审中,中城投二分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系中城投公司交由中城投二分公司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九建公司作为分包人、中城投二分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款的数额为1706093.09元。现中城投二分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认可欠款数额、付款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九建公司要求中城投二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706093.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城投二分公司系中城投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且中城投二分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系由中城投公司交由其经营管理,案涉款项应由中城投公司拨付。故,本院对九建公司要求中城投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城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九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06093.09元;
二、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5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