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72号
原告屈守臣,男,1969年6月22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通沟村十一组。
被告长春华飞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集安项目部经理,***。
原告屈守臣诉被告长春华飞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守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