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4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生栋,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蔡生栋,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梅,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作兴,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祖垒,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绿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生栋、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园林公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拓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10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景绿化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3.诉讼费用由东拓置业公司、蔡生栋、世博园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查明相关事实,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作出错误裁定,依法应予撤销。1.远景绿化公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应驳回起诉。2.远景绿化公司所诉争议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远景绿化公司所诉争议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1.世博园林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所称“自行领取”的500万元整,并不一定是被私刻公章所冒领、无合法依据占有而应返还的5178931元。2.本案主体与仲裁协议条款的主体不同,且现有证据表明,远景绿化公司所诉款项与原仲裁案涉案工程款不同,承担返还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四、远景绿化公司工作人员以远景绿化公司被伪造公章报案被立案侦查,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如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后,应继续审理,或认为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远景绿化公司的上诉请求。
世博园林公司、蔡生栋辩称,1.远景绿化公司所主张的所谓5178931元的不当得利,事实是远景绿化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应该向世博园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以及远景绿化公司自行为东拓置业公司进行工程提升支付的费用。其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世博园林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远景绿化公司一审中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并非不当得利。3.远景绿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世博园林公司自东拓置业公司领取了两笔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世博园林公司、蔡生栋、东拓置业之间存在除本项目外的其他合作,各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的经济及业务往来。远景绿化公司主张的5178931元的款项与世博园林公司自东拓置业公司领取的款项非同一款项,对两笔款项对比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远景绿化公司的上诉。
东拓置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并且远景绿化公司与世博园林公司所争议的事项与东拓置业公司无关。
远景绿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拓置业公司、世博园林公司、蔡生栋向远景绿化公司返还被冒领的款项5178931元;2.判令东拓置业公司、世博园林公司、蔡生栋赔偿远景绿化公司因上述款项被冒领占用导致的利息损失(以5178931元为基数,分别自款项被冒领占用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远景绿化公司之日,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3.东拓置业公司、世博园林公司、蔡生栋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公告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远景绿化公司所诉被冒领的款项5178931元,系与世博园林公司因建设工程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远景绿化公司并未作出明确选择。同时根据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裁决。另,2020年1月7日远景绿化公司工作人员王庆涛以单位被伪造印章向公安部门报案,1月8日济南市历下区分局刑事立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纠纷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远景绿化公司与世博园林公司之间《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远景绿化公司本案请求款项,依其起诉,系世博园林公司冒领,则即便其所述属实,构成侵权并涉嫌刑事违法,亦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因此,本案一审驳回远景绿化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远景绿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盖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