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3民初923号
原告: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蔡生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梅,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世博园林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亘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博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梅,被告鲁能亘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王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博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鲁能亘富公司向世博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309560.13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7日,世博园林公司与鲁能亘富公司签订《领秀城二期区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鲁能亘富公司将领秀城F地块和C2地块图纸设计范围内室外景观绿化安装、园林绿化软景、园林绿化硬景工程发包给世博园林公司施工,并对工程款阶段方式进行约定。世博园林公司如约完成工程后,工程经鲁能亘富公司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工程结算审定,但鲁能亘富公司至今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世博园林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鲁能亘富公司辩称,鲁能亘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且已生效判决(2018)鲁01民终675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一、二、三行已载明,世博园林公司已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7日,世博园林公司与鲁能亘富公司签订《领秀城二期区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世博园林公司承包建设鲁能亘富公司开发的领秀城二期区内F地块及C2地块(除A区外)景观绿化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世博园林公司每月20日前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经鲁能亘富公司和监理确认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金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审计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余款保修期及绿化养护期满一年后30日内全额(无息)付清。2010年8月1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0年12月6日,上述工程中C2地块景观绿化工程结算最终审定额为6277275.91元。2011年8月15日,上述工程中F地块景观绿化工程结算最终审定额为11047561.19元。2012年3月27日,因案外人王凤龙诉刘中山、世博园林公司、鲁能亘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市民初字第293号],本院冻结鲁能亘富公司300万元款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鲁能亘富公司称所支付的F及C2地块绿化景观工程款无法分清,世博园林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经认理认定鲁能亘富公司共欠付世博园林公司工程款2986144.06元,并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判决鲁能亘富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王凤龙工程款1760590.99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1月5日,本院从鲁能亘富公司扣划2070151.12元(含工程款1760590.99元及逾期利息309560.13元)给案外人王凤龙。2017年3月14日,世博园林公司以鲁能亘富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案号为(2017)鲁0103民初2497号],请求鲁能亘富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承担法院扣划的利息309560.13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世博园林公司陈述工程款均已付清。该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包括连同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并作出(2018)鲁01民终6765号民事判决,判决鲁能亘富公司支付世博园林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利息及法院扣划的利息309560.13元。
庭审中世博园林公司对其主张的欠付工程款309560.13元是如何计算得出的陈述不清,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鲁能亘富公司支付工程款720942.77元。
本院认为,世博园林公司与鲁能亘富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义务。世博园林公司向鲁能亘富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一案即(2017)鲁0103民初2497号民事案件时,涉案的F及C2地块绿化景观工程保修期、绿化养护期已过多年,但世博园林公司在该案件中仅主张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述工程款已全部付清,虽然两级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仅提及F地块的工程审定值,但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2)市民初字第29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鲁能亘富公司向世博园林公司所支付的F及C2地块绿化景观工程款无法分清”这一事实的认可,及已生效的(2018)鲁01民终6755号民事判决对(2017)鲁010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关于“鲁能亘富公司已连同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这一事实的确认,本院认定鲁能亘富公司已向世博园林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世博园林公司关于鲁能亘富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09560.13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世博园林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计2970元,由原告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桂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