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居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长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世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认为:***所主张的涉案工程F地块土建中土方外运现场收量的工程款,在(2012)市民初字第293号案件中已经主张,市中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已对该部分工程款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判结果,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现***以相同的证据、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再次向法院主张上述工程款,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阴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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